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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、缴存人:
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,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,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进行调整,具体调整内容如下:
一、取消“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(含)以上”的限制条件;
二、提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个贷倍数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,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的倍数由原12倍调整为16倍;
三、提高保底贷款额度。将原“可贷额度低于20万且未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可按20万计算”调整为“可贷额度低于30万且未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可按30万计算”;
四、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大学毕业生,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,毕业5年内首次在湘潭购买自住住房的,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可贷额度上浮30%;
五、落实国家生育政策。将原“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,最高可贷额提高至90万元”调整为“按国家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,最高可贷额提高至80万元;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,最高可贷额提高至90万元”。
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一年。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
2024年3月28日